不同土地出让方式的土地平均价格情况进行分析如表二:
从表二中可以看出平均协议出让土地的平均价格为10.88万元/亩,仅为几种不同出让方式平均价格的54%,而招标出让土地的平均价格为协议出让价格的4.32倍。拍卖出让土地的平均价格为协议出让价格的6.03倍,挂牌出让土地的平均价格为协议出让土地价格的3.34倍。除了土地供给制度的变化能让土地的价格在一个极短的一瞬间成数倍的增长之外,难道还有什么办法能让土地的价格暴涨吗?难道这还不足以说明,这一轮的所谓房价增长的“过热”完全是由于土地供给制度的变化所造成的吗?
对制度优劣的评价有几?
(一)防止了土地的国有资产流失
毫无疑问土地供给制度的改变使国有土地的出让收入大大增加了,但如何界定土地作为国有资产的流失呢?首先,国有资产应为全民的资产,是全社会所共有的资产。如果这个资产是被全民所用何来流失呢?如果这个资产只被某个地方的政府所用就只能称为是某地方政府的资产而非国有资产了。其二是土地如果被称为是国有资产,也一定是一种特殊的国有资产,因为土地同时是生活资料与生产资料的基础。作为生活资料的一部分而言,国家本来就负有无偿向每个城市居民提供基本生活和生存条件的不可推卸的责任。当国家实行无偿的土地供给时是如此,当国家实行福利实物分配住房制度时是如此,当国家实行土地有偿出让制度时是如此,当国家实行住房货币化分配和商品化供给时也应如此。国家可以收取土地的使用费(出让金),但不等于国家可以因为土地有偿出让制度的改变而不再承担为城市居民提供居住用地的国家责任。我们只能说在国有土地出让中国家已定出的出让金标准应收未收或少收的是一种国有资产的流失,而不能将土地价值的非出让金部分提高认为是国家资产的流失。国家利用垄断的土地供给政策将土地的价格提高,除出让金收益之外大量的谋取土地本身和土地开发的市场价值,只能是与民争利,利用政府的强制性手段与市场争利。不但不承担应为城市居民提供住房的法定责任。反而利用住房的市场化手段迫使居民支付高额的土地价格和出让金去购买生存的权利。只能说政府是在打着防止国有资产流失的大旗,行地方政府将土地作为商品经营之实。土地已不再是国有资产而成为了地方政府的垄断性资源转化的商品,一种地地道道用于获取商品市场差价谋求最大盈利价值的商品,一种背离了国家应为居民解决住房条件的国家责任的盈利性商品。如果仅仅为了拿土地创造国有资产的收入,国家还可以用其他的强制性手段让土地的价格涨得更高。如减少土地的供给,提高土地的出让金价格,或缩短土地的使用年限等。那么是否现在的土地价格也是一种国有资产的流失呢?国家的目的是要发展市场经济还是要用提高土地的国有资产收益而破坏市场经济呢?
(二)土地价格的提高是在与发展商分利
非也。这种理论的错误在于政策的制定者对市场经济认识的错误。有位国土资源部的官员曾问过我这样一个问题,“土地价格提高之后发展商是否亏了。”我明确的回答他,“不管土地的价格如何提高,发展商都不会亏。”他又问我:“你没亏,为什么要管土地价格的高低呢?”这恰恰就是问题的所在,不管土地的成本多高,如果没有房屋产出后的利润空间,那么就不会有投资者,不会有发展商去干房地产。要问的恰恰不是发展商亏不亏,而是要问购房者亏不亏。发展商干房地产的目的是要把房子卖出去,是要利用卖房子获得利润,那么所有的土地成本都会随发展商的开发成本转移到购房人和消费者的身上。最终是否亏了,不是发展商在承担多少成本,而是消费者在承担多少成本。或者是生活成本或者是生产成本,总之都是社会成本的一部分,同时这部分成本还会继续转嫁到其相关联的下游产品的成本上。在开发商并不承担最终成本的前提条件下,又何来的与开发商分利的说法呢?
开发商的获利是用税收来调节的。现行的税法中有营业税、所得税,另有专门针对土地收益过高问题而设立的土地增值税,开发商的盈利是利用国家强制性的税法来调节的,如果要分利也应用税法解决,而不应用土地价格来解决。同时请问政府收取土地出让价款是否要纳税呢?
(三)土地招拍挂制度使土地供给信息公开透明化
所有的开发商都希望和欢迎土地供给信息是公开与透明的。但现行的制度中全国没有任何一个城市将土地的供给方式和信息全部公开与透明了。如请问全国有哪一个城市公布过全年或几年之内土地供给的计划和用不同的招拍挂方式分期分批供给的信息吗?所有的城市都每次只公布一次或一批的土地供给情况。用一个极为有限的局部信息的公开来掩盖全部信息的透明,让所有的投资者不是在用一个房地产生产周期与长期供给信息的资料去分析决策市场的预期,而是仅仅依靠历史的资料去做决策,只能是政府垄断情况下的信息误导。当已公布的信息无法使发展商知道预期的土地供给情况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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